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 帮助中心 
论文搜索: 
    
    论文网QQ交流群:12397832 欢迎加入!  
  您的位置首页>>免费论文>>法学类论文>>刑法>>正文
 
诱惑侦查初探-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

http://www.lunwenwang.net 论文在线网 发布时间:2008-6-18 信息源自:论文网


二、诱惑侦查的实践区分
“犯意诱发型”的诱惑侦查和“提供机会型”的诱惑侦查在理论上较易界定,但在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的界限呢?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判断:
首先,从诱惑侦查的作用对象来看,有无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充分怀疑理由是区分“犯意诱发型”和“提供机会型”诱惑侦查的先决性条件。笔者把这称之为“目标明确性原则”。如果侦查机关事先掌握了大量的线索,确定某人(也许是潜在的)有犯罪嫌疑,说明侦查机关的行为并非随意性,诱发犯意的危险性就降低了;反之,毫无根据地把某人确定为诱惑对象,就可能面临侵犯一个根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清白者的声誉。
其次,从被诱惑者的主观方面来看,“提供机会型”诱惑侦查中的被诱惑者应当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(正在进行犯罪准备活动或正准备继续犯罪),这可以称为“犯罪倾向性原则”。当然,被诱惑者主观上有无犯意是较难判断的,但是主观犯意也会在不经意间通过外部行为暴露出来,例如在言语中流露出明确的犯罪预谋和计划,事先已作好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,或者有迹象表明其正在秘密从事犯罪。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初步的侦查中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,根据线索确定犯意是否已经产生。要注意避免一种思维定势,即把有过犯罪前科或者类似劣迹者都想当然地认为具有犯意,而应当具体的犯罪案件中具体分析,否则很容易走入“天生犯人”或“犯人无法矫正”的犯罪论误区。如果犯罪意图在诱惑前已经产生,即犯意是犯罪嫌疑人“自发性产生”而非经诱惑者“植入”的,受到诱惑后“一拍即合”,从而自觉实施犯罪行为的,我们就不能认为是“犯意诱发型”的诱惑侦查。
再次,从侦查者的行为强度来看,诱惑程度是否超过合理限度,是决定诱惑侦查属于何种类型的客观标准,此乃“行为适度性原则”。例如女警察假扮“女护士”对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诱惑侦查,如果该“女护士”身着性感暴露,并且用身体或语言进行挑逗引诱,致使被诱惑者受到巨大刺激而犯罪,则该诱惑侦查可以说超越了“提供机会”的限度。行为是否适度,可以以一般侦查行为的强度,普通人承受诱惑的能力等作为参照进行判断。
当然,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如此详尽的规定,所以上述分类和判断标准只是从学理上进行研究得出的,但这并不妨碍暂且抛开法条的局限,就诱惑侦查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思考,并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。

本新闻共2页,当前在第2页  1  2  

  


打印此页 】 【 关闭窗口

     相关信息  
   
 
   
·干扰素联合无环鸟苷、维生素C治疗单
·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小梁切除术前后
·早期干预预防外伤性精神障碍的临床
·颅内肿瘤切除术中急性脑膨出的原因
·半胱氨酸蛋白酶与消化系肿瘤化疗
·以Survivin为靶点的结直肠癌治疗研
·细胞周期调控与血管增生性疾病的干
·特异性抑制Ik1具有抗心律失常的作用
·常用几种肝病注射剂体外对血清胆碱
·不同分期支气管哮喘肺功能、嗜酸粒
 
 
·“对话疗法”与学生心理健康
·高效混凝土在桥梁工程中的应用 
·国外公共资产管理模式分析与借鉴
·现代证券市场发展趋势 
·国内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架构
·2008年股票市场运行展望
·工薪阶层家庭理财中的证券投资策略
·班主任转化后进生研究
·关注学生心理——班主任工作的法宝
·浅谈在家庭中如何培养孩子的自信心
 
 
 
 
首 页 | 关于我们 | 招聘职位 | 友情链接 | 合作期刊 | 网站地图 | 帮助中心 | 联系我们 
Copyright © 2007-2010 All rights reserved.  版权所有:论文在线网 备案号:鄂ICP备06015227号   
联系Email:lunwenw@126.com QQ:89434743 咨询热线:(86)15986675761
所有资料均源于网上的共享资源及期刊共享,请特别注意勿做其他非法用途
如有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有损您利益的行为,请联系指出,论文在线网会立即进行改正或删除有关内容